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838號
TPDV,112,補,838,2023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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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38號
原 告 王兆彬
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袁久芫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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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