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765號
TPDV,112,補,765,2023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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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65號
原 告 樂檬線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育苗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張庭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
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分配表 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在請求判 決變更原分配表之金額,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 其訴由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原告時,應以其主張因變更分配 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而由債務人為原告時,則 應以因原告主張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 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以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 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97年度台抗字第 652號裁定意 旨參照)。
二、查原告即債權人主張被告與債務人間假扣押債權不存在,是 以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1003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 112 年3月7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中次序2、4所 列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分配金額均應予剔 除,不得列入分配等語。依原告上開請求,本件執行所得金 額新臺幣(下同)179萬9,357元,剔除系爭分配表次序2、4 被告所分配之金額86萬2,118元(計算式:15,966+846,152= 862,118)重新分配,因債權人僅餘原告1人,即得上開金額 全部受分配,是本件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得增加之分配額 即為86萬2,118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得增加之分 配額核定為86萬2,1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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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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