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077號
TPDV,112,補,1077,202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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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77號
原 告 福長製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福長
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律師
郭子千律師
被 告 慧丞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君翰
被 告 笙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源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1萬4777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4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起訴之訴之聲明就被告二人係共同
或連帶,應一併補正,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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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慧丞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笙源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長製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