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找補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075號
TPDV,112,補,1075,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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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75號
原 告 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廷銘間請求給付找補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41萬37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萬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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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