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62號
原 告 康僑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秀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章修綱等間請求返還借
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等核發支付命令,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
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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