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2年度,256號
TPDV,112,簡上,256,202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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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56號
附帶上訴黃梨娟
上開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劉景煌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不服本院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18392號判決,提起附帶上
訴,查本件附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萬0,250元(見本院
卷第57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命附帶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張瓊華

法 官 陳宣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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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