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陸許字,112年度,4號
TPDV,112,家陸許,4,2023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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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陸許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宏信

相 對 人 孫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大陸地區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於西元2021年10月28日所為(2021)蘇0506民初5532號民事判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係夫妻,相對人以夫妻感 情破裂為由,向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訴請判決離婚 ,經該院以(2021)蘇0506民初5532號民事判決離婚確定。為 此,爰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之規定, 聲請裁定認可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 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前 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 ,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項定 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江蘇省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 院於110年(即西元2021年)10月28日以該院(2021)蘇0506 民初5532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業據提出經大陸地區 公證處公證,並經臺灣地區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 上開判決暨生效證明書及聲請人戶籍謄本為證,堪信為真實 。而系爭判決係相對人對聲請人提出離婚訴訟,判決理由略 以:原、被告(即本件相對人、聲請人)一致同意離婚,應 視為夫妻感情破裂,沒有感情的婚姻應予解除,原告要求離 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准許,爰准予兩造離婚等語。核上 開判決離婚理由,與民法第1052條第2項所規定情形相當, 尚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又在臺灣地區作 成之民事判決、裁定、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支付命令等, 已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及執行,有大陸地區最高人 民法院於104年(即西元2015)年6月29日以法釋字第(0000)00 號公布自同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認可和執行 台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規定」可參。揆諸首開說明,本件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認可系爭判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家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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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