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645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蔡炳煌
相 對 人 張韋騰
林明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一第1頁第19行關於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新臺幣「1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60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