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1100號
TPDV,112,司繼,1100,2023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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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100號
聲 請 人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劉明彰


相 對 人 廖正木
廖正森
劉雲
廖堯弘
廖堯
廖婉伶
尤良興
尤俊皓
尤俊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廖正木廖正森劉雲麗、廖堯弘廖堯祥、廖婉伶尤俊皓尤俊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陳報被繼承人廖李秀鑾之遺產清冊。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 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 依下列順序定之,即: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 妹。㈣祖父母。又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 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尤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其應繼分。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第1138條、第1140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廖李秀鑾(女、民國 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 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8年4月10日死亡,相對人等為其繼承 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等提出等語 。
三、經查,相對人廖正木廖正森係被繼承人廖李秀鑾之子,為 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而相對人尤俊皓尤俊凱之母廖正月( 即被繼承人之子)於97年11月18日死亡,則相對人尤俊皓尤俊凱為被繼承人之代位繼承孫子女,亦為被繼承人之繼承



人,又被繼承人之子廖正林於111年1月26日死亡,相對人劉 雲麗、廖堯弘廖堯祥、廖婉伶分別為廖正林是配偶及子女 ,是相對人劉雲麗、廖堯弘廖堯祥、廖婉伶即為被繼承人 之再轉繼承人,以及被繼承人於108年4月10日死亡等情,此 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 ,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北○○○○○○○○○查核繼承人資料無誤。 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債權 憑證等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廖正木廖正森劉雲麗、廖堯弘廖堯祥、廖婉伶尤俊皓尤俊凱即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相對人尤良興部分,其為被 繼承人之子廖正月之配偶,廖正月如前所述早於被繼承人死 亡,然相對人尤良興與首揭代位繼承之規定不符,未取得被 繼承人之繼承權,聲請人列其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命其提 出遺產清冊,於法不合,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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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