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8843號
TPDV,112,司票,8843,202305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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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8843號
聲 請 人 陳麗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安平間聲請對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11紙(下稱系爭本票),付款地在新北市新店區,利息未 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 提出本票10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 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 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欠缺本 法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 0條第1項第6款及第11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意即「發 票年、月、日」係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得由原記載人 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否則該票據無效。三、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 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時,如本票未約定利息者 ,應自到期日起依年利率六釐計算利息,未載到期日者,視 為見票即付,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此觀票 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0條第2項、 第66條第1項規定自明。
四、按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2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匯票到 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 對於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69 條、第85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票據法第124條並 為本票所準用。又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 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此為同法第11條第 3項所規定。
五、查聲請人所提出之系爭本票,其中(一)票號CH0000000本 票(附表編號7)部分,該本票票面記載之發票日經改寫,惟 改寫處未由發票人簽名或蓋章,依前揭法條規定,該本票自 屬無效。(二)票號CH0000000本票(附表編號1)部分,該本 票之到期日經塗改,惟發票人未於塗處簽名或蓋章,依前揭 規定,視為未塗改,仍以塗改前之記載為到期日,是本件系 爭本票應以塗改前之日期即110年2月27日為到期日。又該本



票之到期日在發票日111年10月3日前,故該到期日視為無記 載,此本票視為見票即付,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聲請人並 於112年5月2日陳報狀陳明該本票提示日為111年2月27日, 該提示日早於發票日,難認業經合法之提示而得行使追索權 利。(三)附表編號2至6、8至11等9紙本票部分,聲請人於 前開陳報狀陳明提示日為111年2月27日,其提示日均早於各 該本票之到期日,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於該本票到期日前向 相對人為付款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聲請人自不得向相 對人行使追索權。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人提出如附表所示 之11紙本票聲請准許強制執行,其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應予駁回。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112年度司票字第008843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提示日 票據號碼 01 111年10月3日 21,000,000元 視為無記載 111年2月27日 CH0000000 02 111年2月27日 300,000元 111年6月25日 111年2月27日 CH0000000 03 111年2月27日 300,000元 111年7月25日 111年2月27日 CH0000000 04 111年2月27日 300,000元 111年8月25日 111年2月27日 CH0000000 05 111年2月27日 300,000元 111年9月25日 111年2月27日 CH0000000 06 111年2月27日 300,000元 111年10月25日 111年2月27日 CH0000000 07 視為無記載 300,000元 111年11月25日 111年2月27日 CH0000000 08 111年2月27日 300,000元 111年12月25日 111年2月27日 CH0000000 09 111年2月27日 300,000元 112年1月25日 111年2月27日 CH0000000 10 111年2月27日 300,000元 112年2月25日 111年2月27日 CH0000000 11 111年2月27日 300,000元 112年3月25日 111年2月27日 C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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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