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1580號
TPDV,112,司票,11580,202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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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1580號
聲 請 人 黃阿添



相 對 人 江黃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3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紙,聲請裁 定就票面金額,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112年度司票字第01158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001 111年7月27日 24,252,341元 111年10月27日 CH0000000 002 111年7月27日 47,630,000元 111年10月27日 CH0000000 003 111年7月27日 24,380,000元 111年10月27日 C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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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