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1240號聲 請 人 沈芳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邱金蓮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陳明聲請人於民國112年5月2日以何方式為系爭本票提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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