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1240號
TPDV,112,司票,11240,202305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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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1240號
聲 請 人 沈芳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沈邱金蓮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聲請人於民國112年5月2日以何方式為系爭本票提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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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