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1039號
TPDV,112,司票,11039,202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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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1039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芷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吳芷萱前經民國110年11月25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
年度監宣字第290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聲請人應提出其輔助人吳燕茹同意相對人簽發本票之同意書

二、提出相對人吳芷萱及其輔助人吳燕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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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