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1039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芷萱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吳芷萱前經民國110年11月25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
年度監宣字第290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聲請人應提出其輔助人吳燕茹同意相對人簽發本票之同意書
。
二、提出相對人吳芷萱及其輔助人吳燕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