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869號
聲 請 人 雷謦遠(即雷萬福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陳學宏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查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影印本,請提出由股票發
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