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2年度,821號
TPDV,112,司催,821,2023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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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821號
聲 請 人 何淑婷(即何明判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請提出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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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