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738號
聲 請 人 程承恕(即程承祖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僅提出股票掛失通知函之影印本,請提出由股票發行
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三、請提出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查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內文第一項被繼承人姓名誤載,請具
狀更正其姓名。
五、依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所示,被繼承人程承祖之繼
承人程高良未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則其繼承
人應有程承恕及程高良。聲請人應提出繼承人程高良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六、聲請人應陳報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提出
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股票總股數不得少於
股票掛失函總股數);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
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