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08號
聲 請 人 陳獻文(即陳壁源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未提出全體繼承人( 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1日裁定 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上開資料,該裁定於112年4 月2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