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283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債 務 人 劉建樵
債 務 人 施憲融
一、㈠債務人劉建樵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伍萬叁仟柒
佰玖拾玖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劉建樵、施憲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
壹萬壹仟叁佰玖拾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及違
約金。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