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283號
TCDV,106,司促,20283,2017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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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0283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債 務 人 劉建樵
債 務 人 施憲融
一、㈠債務人劉建樵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伍萬叁仟柒
  佰玖拾玖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劉建樵施憲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
  壹萬壹仟叁佰玖拾元,及如附件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及違
  約金。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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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