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8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漢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零貳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柒佰肆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