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771號
TPDV,112,司促,7771,202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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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7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施韋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零玖拾肆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9年11月24日起向聲請人申請租
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
費費用共計新臺幣32094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
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
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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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