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7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思傑
趙月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玖佰玖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5995元 自民國112年3月1日起 至民國112年3月28日止 年息2.525% 002 新臺幣105995元 自民國112年3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6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5995元 自民國112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一)緣債務人方思傑於民國97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期間,邀同
債務人趙月華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
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5
筆,計新臺幣227,465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
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
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
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
(二)詎債務人方思傑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餘本金105,995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依雙方
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趙月華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又
本案依教育部不定期調整後公告之利率計息,該部於112年3
月29日公告調整就學貸款利率,借據違約依公告利率加1%,
本案利息違約金計算如後附表所示。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