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7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芃臻(原名陳思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捌佰零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