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699號
TPDV,112,司促,7699,202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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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6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李咨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宇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陸佰玖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零參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
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每月千分之
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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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