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0283號
TCDV,106,司促,20283,2017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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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0283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溫永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建樵施憲融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聲請狀請求事項一、二所載債務人為何?
  ㈡確認附表編號2之年利率為百分七點八三三是否有誤?(因
   與請求原因事實百分之二點八三三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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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