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4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俊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7400號
利息: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357元 自民國99年05月06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8.000% 001 新臺幣43357元 自民國104年 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2年度司促字第7400號)
緣相對人陳俊銑於民國84年09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
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8年10月起各筆本金結
算至民國99年05月0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489元及違約金暨手
續費388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
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
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
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
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
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
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
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
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
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