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335號
TPDV,112,司促,7335,2023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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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3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育珊(原名陳美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柒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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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