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2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肆佰玖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緣債務人羅志華於民國94年09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
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4年10月29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
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
式為送達,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