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100號
TPDV,112,司促,7100,2023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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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1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秋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玖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應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零伍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八年七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
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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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