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055號
TPDV,112,司促,7055,2023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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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0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壹仟零陸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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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