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7042號
TPDV,112,司促,7042,2023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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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0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秋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肆佰壹拾參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壹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
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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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