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977號
TPDV,112,司促,6977,2023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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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9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私立銳智文理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周國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柏毅
法定代理人 黃建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正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捌拾陸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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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