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9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莊廣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馬傑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玖萬陸仟玖佰壹
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