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9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長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零壹拾陸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計算
之利息,暨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貳仟玖佰元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