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8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米凱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為民事 訴訟法第509 條第1 項所明定。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米凱拉發支付命,惟相對人已於民 國111年10月18日出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在卷可稽,致對 相對人之送達須向國外為之,依上開規定不得行之,是支付 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