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880號
TPDV,112,司促,6880,202305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8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力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零貳佰肆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688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9381元 胡力元 自民國112年05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2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98929元 胡力元 自民國112年05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28%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41355元 胡力元 自民國112年05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29%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2年度司促字第6880號)
(一)債務人胡力元於民國111年12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47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01日起至民國118年12月01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2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
年05月10日止累計471,529元正未給付,其中459,381元為本
金;11,448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胡力元於民國110年01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1月06日起至民國117年01月0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2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
年05月10日止累計204,637元正未給付,其中198,929元為本
金;5,008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胡力元於民國108年06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6月28日起至民國115年06月2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29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
年05月10日止累計144,081元正未給付,其中141,355元為本
金;2,426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
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