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7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陳朝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笑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柒佰柒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二
月九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