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5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戴淑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民法第15條定有明文。本 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 人戴淑珍向聲請人租用電信設備,惟未繳納費用,故聲請發 支付命令,請求清償等語。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7月10日經 法院宣告監護生效,同年8月1日裁定由戴德秀監護,此有其 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惟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之 市內網路+ADSL/光世代+MOD+HiNet申請書(下稱系爭契約) ,相對人與聲請人簽訂時(即民國107年9月20日)相對人即 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故相對人無從為契約行為。聲請人就系 爭契約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無據,依前開法條規 定,支付命令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