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574號
TPDV,112,司促,6574,2023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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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65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淑珍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戴淑珍(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監護
戴德秀」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相對人戴淑珍於民國103
年7月10日法院宣告監護生效,同年8月1日法院裁定由戴德
秀監護)。
二、請提出相對人向聲請人租用電信設備之申請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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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