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6541號
TPDV,112,司促,6541,202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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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5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歡(原名陳瑀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肆仟參佰陸拾參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仟參佰陸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萬
柒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捌佰伍拾柒元,自民
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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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