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49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冠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惠恒(原名許晨鑫、許千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捌仟壹佰柒拾陸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伍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