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2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淑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陸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
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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