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2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潘虹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秀年
陳桂香
一、債務人許秀年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貳拾柒萬參仟
零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第一項給付、督促程序費用,如對債務人許秀年之財產為強
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陳桂香給付之。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