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5582號
TPDV,112,司促,5582,20230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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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5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莊忠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鳳米張少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詹鳳米張少康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
無提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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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