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52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法念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Etienne Gad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閃電咖啡股份有限公司 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12年4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 於112年5月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 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 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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