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568號
TPDV,112,司促,2568,2023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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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5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彭明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宅不漏實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蔡律灋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律灋律師(即李桂淼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蔡律灋律師(即李桂淼之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
承人李桂淼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宅不漏實業有限公司向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捌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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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宅不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