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180號
TPDV,112,勞補,180,2023053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80號
原 告 辜彥植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美圖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895元(含資遣費177,284元、
失業給付損失52,800元及提繳勞退金52,811元),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090元。惟資遣費及提繳勞退金230,095元部分,依前開
規定,得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693元,故暫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97元(計算式:3,090-1,693)。另原告聲明請求
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000元,本件即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4,397元(計算式:
1,397+3,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1/1頁


參考資料
尚美圖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