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79號
原 告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東華龍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
核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經調解,且兩造間並無勞動事件法第
16條第1項所定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
請,原告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又查,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
在,其勝訴獲得之利益為每月工資新臺幣(下同)189,386元,
並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推定以5年計算其權利存續期間(
如距65歲強制退休年齡少於5年,請檢附證明,並自行以實際工
作餘期計算訴訟標的金額後,按附錄級距繳交調解聲請費到院)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1,363,160元(計算式:189,386×12×5
=11,363,16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
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5,000元。茲依勞動事
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但書、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
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附錄:
勞動事件調解聲請費徵收標準表(新臺幣/元) 分類 訴訟標的金額級距 聲請費 財產權 未滿新臺幣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 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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