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債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165號
TPDV,112,勞補,165,202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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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65號
原 告 永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麥弗




上列原告與被告任山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債權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76,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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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任山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