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37號
原 告 林憶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開雲亞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珠寶鐘錶分公
司間請求給付勞工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
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9元
,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
(計算式:1,000-66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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