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簡字,112年度,73號
TPDV,112,勞簡,73,2023052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73號
原 告 廖宏傑
訴訟代理人 張孝詳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國肇塔倫企業社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名稱、法定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之商業登記資料或公司登記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 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定。又原告之 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本件起訴係以「羅國肇塔倫企業社」為被告, 該商業依原告所提原證四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所示,負責人為 「羅國肇」,其統一編號為「00000000」號,營業所在「臺 北市○○區○○街000巷0○0號1樓」。然本院依職權以上開資料 查詢後,現存資料庫中未能查得相符之商業登記。符合「塔 倫企業社」名稱之商業,僅有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 0巷00號7樓」,負責人為「羅國肇」,統一編號為「000000 00」號,設立日期110年9月16日,歇業日期111年7月5日( 組織為合夥)者,似與原告原欲起訴對象未符。是尚無法得 知本件被告之全名及其組織型態為何,致本院無法具體特定 原告所起訴請求之被告為何。原告應查明並具狀陳報被告之 組織型態,倘被告為公司、獨資或合夥,應記載其完整名稱 及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 被告之商業登記資料或公司登記資料。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原 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 另原告應一併陳報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之理由為何,附此敘 明。
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1/1頁


參考資料